住宿信息STAY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 第1條

    本飯店與住宿者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應遵守本住宿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據法令或一般既定習俗。

  •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俗之範圍內接受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應以該特約為優先。

住宿契約的申請

  • 第2條

    凡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皆應向本飯店申報下列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為準)
    •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 2

    如果住宿者在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後提出繼續入住飯店的要求, 本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以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第3條

    住宿者須同意本條款以及每項使用規則後方得入住

  • 2

    住宿者是未成年人且飯店認為有必要的場合,必須獲得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提交同意書方得入住。

  • 3

    住宿契約自本飯店受理前條申請時成立。但在本飯店證明沒有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 4

    住宿契約依據前項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則以3天計)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應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 5

    申請費首先充作住宿者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9條規定之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3條規定的費用時予以退還。

  • 6

    若住宿者未能根據第4項之規定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即失去效力。但這僅限在本飯店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將之通知了住宿者的情況下。

不需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 第4條

    無論前條第4項之規定如何,本飯店於契約成立後,有時可能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的特約。

  • 2

    在同意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4項規定的申請費及沒有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接受前項規定的特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第5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 因客滿而無空餘客房時。
    •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包括後續的修改。) 第2條第6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依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項之規定。以下相同。)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行為時。
    • 欲住宿者有騷擾顧客行為的風險時(附表第2)。
    • 欲住宿者有可能從事賭博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風險時。
    • 欲住宿者做出吵鬧行為,或讓他人感到危險或造成不安等明顯造成住宿者或其他客人困擾之言行時。
    • 欲住宿者有等同於下列A~C之事由時。
      • A 《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犯罪集團」。),同法第2條第6號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犯罪集團或犯罪集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犯罪集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 欲住宿者喝醉並且有明顯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嚴重滋擾時。 (港區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
    • 欲住宿者不遵守本飯店制定的使用規則時。

住宿者的契約解除權

  • 第6條

    住宿者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2

    若住宿者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本飯店依據第3條第4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者在支付前已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本飯店得依據附表3之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在本飯店適用第4條第1項之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住宿者解除住宿契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時。

  • 3

    本飯店在住宿者未主動聯繫並在住宿當天下午8點過後仍未抵達時(如有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刻的情況下,則為超過該時刻2小時),有可能視作住宿者解除該住宿契約並進行處理。

本飯店的解除契約權

  • 第7條

    在下列情況下, 本飯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契約。此外, 本飯店對因根據本條解除契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 住宿者為特定傳染病患者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 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騷擾顧客行為的風險時(附表2)。
    • 住宿者在住宿期間有賭博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風險時。
    • 住宿者做出吵鬧行為,或讓他人感到危險或造成不安等明顯造成住宿者或其他客人困擾之言行時。
    • 住宿者有等同於下列A~C之事由時。
      • A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犯罪集團或犯罪集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 C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犯罪集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 住宿者喝醉並且有明顯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嚴重滋擾時。
      (港區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
    • 當發現未成年住宿者未經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同意而偽造同意書,或謊報其成年年齡時。
    • 住宿者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 2

    本飯店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者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登記

  • 第8條

    住宿者應在入住當天在飯店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絡資訊
    • 住宿者為無日本國內住址之外國人時,則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2

    住宿者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電子貨幣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3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第1項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並確認本飯店是否可以使用該支付方式。

住宿容納人數

  • 第9條

    客房最多可容納4人住宿。每張床最多容納1位兒童,陪睡對象為12歲以下兒童。

客房的使用時間

  • 第10條

    住宿者可以在下午3:00至隔天上午11:00使用本飯店的客房。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和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2

    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 本飯店可以接受在同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將收取以下追加費用。

    • 超過4小時以內,房費的30%
    • 超過7小時以內,房費的50%
    • 超過7小時以上,房費的100%

遵守使用規則

  • 第11條

    住宿者在本飯店內應遵守由本飯店訂定並佈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 第12條

    本飯店大廳等營業時間如下列所示,其他設施等詳細的營業時間於官方網站、各處佈告、客房內予以介紹。
    前台、收銀台等服務時間
    A.) 門禁:無
    B.) 前台...全天24小時
    C.) 收銀台...全天24小時

    餐廳營業時間等請參照飯店頻道「H11」。

  • 2

    前項規定的時間,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有臨時變更的場合。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支付費用

  • 第13條

    住宿者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如附表1所示。

  • 2

    住宿者應在退房離開時或本飯店要求付款時,在前台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電子貨幣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 3

    本飯店向住宿者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後,即使在住宿者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 第14條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之際,或由於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者之損失時,賠償其損失。但因不應由本飯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 2

    本飯店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第15條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者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飯店也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者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並非應由本飯店承擔責任時,不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 第16條

    住宿者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雖本飯店要求住宿者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但住宿者未遵行即寄存時,本飯店以3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 2

    住宿者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前台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若住宿者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以3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住宿者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第17條

    住宿者的隨身行李,若在住宿之前先到達本飯店的場合,僅限本飯店於行李到達之前已了解此事宜時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者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住宿者。

  • 2

    當住宿者退房後,若發現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在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持有者,並徵求指示。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將於發現日起保管7天,之後轉交最近的警察局。

  • 3

    在前2項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者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若符合第1項則依據前條第1項之規定,若符合前項則應依據前條第2項之規定。

停車的責任

  • 第18條

    住宿者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地,並不承擔管理車輌之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飯店承擔該賠償責任。

住宿者的責任

  • 第19條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住宿者應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住宿條款·使用規則的變更

  • 第20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自行決定變更本條款及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條款等」。)。用戶被視為無異議且同意其變更。

    • 當條款等的變更符合住宿者的整體利益。
    • 條款等的變更不與合約目的相抵觸,且考慮到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適當性、變更的內容為合理的情況下。
  • 2

    依前項規定變更條款等時,本飯店在變更生效日1個月前將條款等變更主旨和變更後的內容及生效日期發布於本飯店的官方網站。

  • 3

    住宿者在變更後的條款等的生效日期後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住宿者同意條款等的變更。

免責事項

  • 第21條

    使用本飯店網路通訊的風險由客人自行承擔。對於使用者在使用網路連線服務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在使用網路連線服務時,如果本飯店判斷因不當使用網際網路而給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飯店將要求賠償。

語言和管轄法律

  • 第22條

    本條款以日文及英文版本做成,但條款與譯文之間如有不一致或差異時,均由日文版本為優先。

  • 2

    本條款相關的所有爭議均應根據本飯店所在地管轄的日本法院以日本法令進行裁定。

附表1 住宿費用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相關)

明細
住宿客應支付之總額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
②服務費(①×15%)
追加費用 ③飲食費或追加飲食費
④ 服務費(③×15%)
⑤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 ⑤消費稅
⑥住宿稅

備註1. ⑤其他使用費用:電話費、洗衣費、加床費等。

附表2 顧客騷擾行為(第5條第6項及第7條第4項相關)

  • 要求減少住宿費等難以實現的事項(《消除住宿方面殘疾歧視促進法》第2條第2號規定的消除社會障礙的要求除外。)或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的粗魯或暴力言論或行為(營業者對欲住宿者因《消除殘疾人歧視促進法》第8條第1項所造成的不當歧視性待遇或其他類似的合理理由除外。)發生時,對於提出請求的人的需要付出相較於平常更多勞力接待的行為(如以下示例。)重複出現時,則該行為將被視為顧客騷擾。

    • 構成身體攻擊(暴行、傷害等)或精神攻擊(威脅、辱罵、誹謗等)的行為
    • 要求下跪之行為
    • 要求長時間坐下或禁閉等超過一定時間的限制行為(包括長時間的電話。)
    • 透過大聲喊叫、使用辱罵性語言等指責員工的行為
    • 未支付取消費用、要求退款、交換商品或金錢補償等過度要求(與其他住宿者相比,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過度服務,其中包含重複要求不正當的住宿費折扣等。)
    • 重複提出同一問題,以缺乏社會正當性的方式要求道歉或投訴等責任追究行為
    • 對因營運規則或制度上無法對應的事情提出過多的要求或投訴行為
    • 暗示在SNS或媒體上進行揭露(公開員工姓名等)的威脅行為
    • 跟蹤特定員工

附表3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14 天前 30天前
一般 14間房以下 100% 80% 20% - -
團體 15~99間房 100% 80% 20% 10% -
100間房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備註

    • %是基本住宿費(房費)與違約金的比例。
    • 如果住宿者縮短契約天數,無論縮短天數長短,本飯店將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 團體客(15間房以上)的一部份解除合約時,若申請日在住宿日的15天前(若在該日期之後受理申請,則以受理日為準)則不收取住宿取消天數與房間數的10%(有尾數的場合則無條件進位)。
    • 但是,如果已簽訂單獨的違約金合約,則以該協議為準。

最後修訂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本酒店的所有顧客能度過安全舒適的住宿時光,敬請遵守住宿條款第10條的以下規則。未遵守使用規則的場合,可能會根據住宿條款第7條,取消您的住宿合約和相關合約。

  • 請勿在床上或其他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
  • 未經許可,請勿在酒店內使用作為暖氣或烹飪等用火及蠟燭。此外,酒店嚴禁顧客在客房內烹飪。
  •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酒店。
    • (1) 動物和其他寵物(寵物方案除外)無論上述規定,依照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的規定,允許導盲犬、導聾犬和肢體障礙犬陪同入住。但是,若由於身心障礙者輔助犬的陪同,對酒店設施和酒店設施使用者有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場合,我們將拒絕陪同入住。
    • (2) 產生惡臭、異味
    • (3) 數量眾多的物品
    • (4) 會起火或易燃的火藥或揮發油等
    • (5) 不允許持有的槍枝和刀劍類
    • (6) 其他被認為威脅其他客戶安全的物品
  • 請勿在酒店進行擾亂風紀的行為。
  • 請勿在酒店大聲喧嘩、唱歌或吵架等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行為。
  • 請勿在酒店使用安眠藥或其他藥物等導致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行為。
  • 請勿在未諮詢酒店的情況下將酒店的各種設備和用品移動到他處等改變現狀的行為。
  • 由於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導致建築物、家具、設備或其他物品的損壞、丟失或污染的場合,可能會需要支付高額賠償。
  •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或飲食以外的目的。
  • 未經許可,請勿強迫他人進入或擅自進入酒店商務設施以外的場所。
  •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食物或飲料帶入酒店及領取外送。
  • 未經酒店許可, 請勿在酒店內發送、展示廣告文宣或出售物品。
  • 請勿將持有物放置在走廊或大廳等地方。
  • 請勿在窗戶陳列任何會損壞酒店外觀的東西。
  • 我們拒絕代付購物費、門票錢、計程車費、郵票費、包裹郵資費用等。
  • 我們將按照法規處理遺失物和丟失物品的處置。
  • 如果您在入住當天沒有預訂或進行預訂, 我們通常會接受您的押金。
  • 入住時, 請將現金和貴金屬等貴重物品寄放在前台的保險箱內(免費)。對於在其他地方的任何遺失, 我們概不負責。
  • 離開客房時, 請確認是否上鎖。當您在客房內或尤其是就寢時,請上鎖內側門鎖並扣上防盜鍊。如果您有訪客, 請先使用門鏡確認或扣上防盜鍊再將門半開進行確認。
  • 在酒店內使用餐廳、酒吧等需要簽名的場合, 請出示您的客房鑰匙或住宿卡。
  • 從客房使用電話的場合需支付設施使用費.敬請留意。
  • 請不要邀請訪客進入客房。
  • 我們拒絕未得到監護人許可的未成年人住宿。
  • 如果您想變更入住的天數,請提前聯繫前台服務人員。如果想延長的場合,請支付全天數的費用。
  • 在您入住期間,如果前台出示帳單,請當下進行支付。
  • 費用的支付請在前台使用貨幣或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 我們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敬請留意。
  • 未經許可, 在酒店公開拍攝用於商業目的的照片等可能會受到法律訴訟,敬請留意。
  • 結算時的費用除了法定的稅金以外,並收取服務費用。我們謝絕您提供員工小費。
  • 請不要穿浴衣、睡衣、拖鞋等走出走廊等客房外的地方。
  • 如果有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及相關人員,或可能有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場合,即使是預訂成立後或使用中,在確認事實的當下即拒絕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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