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相关指南STAY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以此住宿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为准。

  • 2

    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需遵守附加条款时, 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 均以该附加条款为准。

住宿合同的申请

  • 第2条

    打算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 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内容:

    • 住宿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预定到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基于附表1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

    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时按照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第3条

    住宿客人应在同意本条款及各项使用规则的情况下入住。

  • 2

    如住宿客人是未成年人且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须征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提交同意书后入住。

  • 3

    本酒店受理前条申请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 如证明本酒店没有受理时, 则不在此限。

  • 4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的按3日计算)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本酒店所规定的订金。

  • 5

    订金首先用于充抵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如出现适用于第6条和第19条所规定的情况,将按照违约金、其次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 6

    如未能根据同款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4款的订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有关指定订金的支付日期事宜, 仅限本酒店已将此内容通知住宿客人时适用。

不要求支付订金的附加条款

  • 第4条

    无论前条第4款的规定如何, 本酒店可根据附加条款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同款的订金。

  • 2

    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 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4款的订金, 或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日期, 则按前款的附加条款进行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 因满房(客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 打算住宿的客人是《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包括后续的修订。) 第2条第6款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旅馆业法》第4条之二第1款第2项所规定。同下。 )。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顾客骚扰行为时(附表2)。
    •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可能有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时。
    • 打算住宿的客人有吵闹行为,或者有令人感到危险和不安等,给其他住宿或利用酒店的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C中任一情况时。
      • A.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是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C. 法人中其董事有暴力团成员的
    • 打算住宿的客人烂醉如泥,被认定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 (港区 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第5条)
    • 打算住宿的客人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第6条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

    因住宿客人可归责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4款的规定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付款, 客人在付款前已取消住宿合同以外。), 本酒店可根据附表3中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履行第4条第1款的附加条款时, 仅限本酒店已通知客人时,客人才有义务在根据该附加条款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

  • 3

    如果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入住当天晚上8点(已提前明示预定到达时间时, 则为两小时后的时间)未能到达时, 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由客人一方解除的合同予以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第7条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此外, 根据本条解除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责任。

    • 住宿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住宿客人被认定住宿时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与住宿相关的顾客骚扰行为时(附表2)。
    • 住宿客人被认定可能有与住宿相关的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时。
    • 住宿客人有吵闹行为,或者有令人感到危险和不安等,给其他住宿或利用酒店的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住宿客人被认定属于以下A-C中任一情况时。
      • A.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是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C. 法人中其董事有暴力团成员的
    • 住宿客人烂醉如泥,被认定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
      (港区 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第5条)
    • 当判明未成年住宿客人在未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同意书,或谎报其成年年龄时。
    • 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尚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 第8条

    住宿客人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住宿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 住宿客人是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时,需登记国籍和护照号码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

    住宿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电子货币等货币替代方式支付第13条的费用时,需在第1款登记时提前出示以确认是否可用于本酒店的支付。

住宿定员人数

  • 第9条

    客房最多可住宿4人。每张床最多可供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与成人同寝。

客房的使用时间

  • 第10条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期和出发日期之外可全天使用。

  •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 本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提供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超过4小时以内,房费的30%
    • 超过7小时以内, 房费的50%
    • 超过7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遵守使用规则

  • 第11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需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 第12条

    本酒店前台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在本酒店网站、各处的通知及客房内予以介绍。
    前台和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A.)门禁:无
    B.)前台:24小时营业
    C.)收银台:24小时营业

    餐厅营业时间等请观看酒店频道“H11”。

  •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前款的时间可能会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的支付

  • 第13条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如附表1所示。

  • 2

    前款的住宿费等的支付,需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款时,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电子货币等可替代方式在前台支付。

  •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在可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擅自不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 第14条

    本酒店将赔偿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对住宿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 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险, 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及事故等。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第15条

    本酒店无法为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 应征得客人同意, 尽可能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 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 该补偿费用将充抵损害赔偿金。但是, 无法提供客房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第16条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因不可抗力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告知时,本酒店将赔偿限额为30万日元的损失。

  • 2

    住宿客人携带进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坏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住宿客人未提前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将赔偿限额为30万日元的损失。

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第17条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送达本酒店时,仅限在送达前本酒店已同意时负责进行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

  • 2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行李或携带物品遗落在本酒店,若能确认失主,本酒店将联系失主并遵循其指示处理。但若失主无指示或无法确认失主时,将在自发现日起保管7天后送交最近的派出所。

  • 3

    前两款情形中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 属于第1款情形时适用于前条第1款的规定, 属于前款情形时以同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的责任

  • 第18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 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 本酒店都只是出借场地, 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将承担该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 第19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对本酒店造成损害时,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住宿条款和使用规则的变更

  • 第20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自行决定变更本条款及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条款等”。)。使用者应无异议表示同意。

    • 变更条款等符合住宿客人的一般利益时。
    • 变更条款等不违背住宿合同的目的,且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合理性及变更内容对照其他相关变更事宜合理时。
  • 2

    本酒店依据前款变更条款等时,将在变更后的条款等生效日的1个月前,在本酒店网站公布变更条款等事宜及变更后的内容和生效日。

  • 3

    如住宿客人在变更后的条款等生效日之后使用本服务,则视住宿客人已同意条款等的变更。

免责声明

  • 第21条

    使用本酒店内互联网通信服务时,由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互联网通信服务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并因此对用户造成任何损害时,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使用互联网通信服务时,经本酒店判断为不当行为,对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 需赔偿该损失。

语言和准据法

  • 第22条

    本条款以日文和英文制成,若两种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异,均以日文文本为准。

  • 2

    与本条款相关的一切纠纷,均由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附表1 住宿费的明细(与第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相关)

明细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
②服务费(①×15%)
附加费 ③餐饮费或额外餐饮费
④服务费(③×15%)
⑤其他使用费
税金 ⑥消费税
⑦住宿税

备注1. ⑤其他使用费:电话费、洗衣费、加床费等。

附表2 顾客骚扰行为(与第5条第6款及第7条第4款相关)

  • 提出减少住宿费或其他难以实现事项的要求(与住宿相关《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消除社会性障碍的要求除外。)或是用夹杂粗鲁及暴力言行或其他对员工身心造成负担的言行(起因于经营者对打算住宿的客人有《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当差别对待或有其他类似的合理理由除外。) 提出的要求,如果反复进行让接待提出该要求的客人需付出比平常更多精力的行为(示例如下。),则该行为被视为顾客骚扰行为。

    • 属于身体攻击(暴力行为、伤害等)或精神攻击(恐吓、谩骂、诽谤等)的行为
    • 要求下跪的行为
    • 赖着不走、监禁等超出一定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长时间打电话。)
    • 大声斥责或谩骂员工等行为
    • 故意刁难不支付取消费用、要求退款、交换商品、金钱补偿等过分要求行为(与其他住宿客人相比,要求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过分服务,包括反复要求给予不合理的住宿费折扣等提出不当要求的行为。)
    • 反复提出同一问题、要求以不符合社会常理的方式道歉或投诉等追究责任的行为
    • 对在运营规则或制度上无法处理的事情提出过分要求或投诉的行为
    • 暗示向社交网络或媒体披露(公开员工姓名等)的威胁行为
    • 针对某特定员工的跟踪纠缠行为

附表3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相关)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14天前 30天前
一般 14 间以下 100% 80% 20% - -
团体 15~99间 100% 80% 20% 10% -
100间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备注

    • %为针对基本住宿费(房费)的违约金比率。
    • 缩短合同天数时,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部分团体客人(15间客房以上)解除合同时,对于住宿15天前(如在该日期之后受理申请则以该受理日为准)的住宿客房数的10%(舍尾进一)的客房数不收取违约金。
    • 但如已另行签订个别违约金合同, 则以该合同为准。

最新修订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本酒店所有客人安全舒适的入住生活, 请您遵守住宿条款第10条中规定的以下规则。如果您不遵守此规则, 我们可能会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解除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

  • 请勿在床上或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
  • 未经允许,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供暖用、烹饪用的烟火或蜡烛等。此外, 客房内严禁烹饪。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
    • (1)动物和其他宠物等(不包括利用宠物方案)原则上无关上述规定,可以带残疾人辅助犬法中规定的导盲犬、导听犬和助残犬。但是, 如果因带残疾人辅助犬可能给酒店设施和利用酒店设施的客人造成严重损害时, 我们可能会拒绝辅助犬同行。
    • (2)散发恶臭和异臭的物品
    • (3)非常大量的物品
    • (4)炸药、挥发性油等易爆易燃物品
    • (5)未经许可携带的枪支、刀剑类
    • (6)其他被认定为威胁其他客人安全的物件
  •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或做出扰乱风纪的行为。
  • 请勿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大声唱歌、或吵闹,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
  • 请勿因服用安眠药或其他药物做出给其他客人或酒店带来困扰的行为。
  • 请勿在未与本酒店商谈的情况下, 将酒店内的各种设备和物品移动位置等来改变现状。
  •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家具、备品或其他物品损坏、丢失或污染, 我们可能要求您赔偿与之相当的金额。
  • 未经酒店允许, 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或餐饮以外的目的。
  • 未经允许, 请勿进入或强行要求进入酒店内营业设施以外的场所。
  • 未经酒店允许, 请勿将食物或饮料带入酒店, 或从外部叫外卖。
  • 未经本酒店许可, 请勿在酒店内分发广告材料, 展示物品或出售物品。
  • 请勿将您的携带物品搁置在走廊或大堂等处。
  • 请勿在窗户一侧陈列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 我们拒绝垫付购物、车票、出租车、邮票、包裹邮资等费用。
  •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处理丢失和遗失物品。
  • 如果您没有预订或在入住当天预订, 我们通常会收取押金。
  • 入住时请将现金、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前台的保险箱内(免费)。对于在其他地方的丢失酒店概不负责。
  • 离开客房时请确认是否上锁。待在房间时尤其是就寝时请从里面反锁并搭上防盗扣。如果您有访客, 请通过门镜进行确认或搭上防盗扣半开房门进行确认。
  • 如果您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等处签单时,请出示客房钥匙或住宿卡。
  • 使用客房内的电话时, 将额外收取设施使用费,敬请谅解。
  • 请不要邀请外来访客到客房。
  • 我们拒绝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特别是未获得监护人允许时。
  • 如果您想更改预定的住宿天数, 请提前联系前台工作员。延长住宿日期时, 请先支付在此之前的费用。
  • 住宿期间, 如果前台出示账单, 请随时付款。
  • 请用货币或本酒店承认的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在前台支付费用。此外,我们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敬请谅解。
  • 请注意, 未经允许以营业为目的公开在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等,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非常抱歉除了规定的税金外, 我们还会额外收取服务费。您不需要向工作人员付小费。
  • 请勿在走廊等处客房外穿日式浴衣、睡衣、拖鞋等走动。
  • 即使在预订完成后或正在住宿中,在判明是暴力团等反社会势力以及其相关人员或有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事实时, 我们会拒绝您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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